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立即咨询大家好,我是浅说法途。 在刑事司法实务中,不少当事人以及家属都会陷入这样的困惑:案件事实存疑,证据存在明显漏洞,部分办案程序也有瑕疵,但一审、二审裁判依旧维持原有结论。错案究竟是如何一步步形成,层层流转之后没有被及时纠正。 很多当事人在申诉阶段,习惯反复诉说自身遭遇与情绪上的委屈,却抓不住案件形成错案的核心问题。这也就造成大量申诉材料递交之后石沉大海,再审申请不断被驳回。 不少申诉屡屡受挫,并非案件本身没有疑点,而是不清楚司法机关甄别错案的审查逻辑,找不到案件当中能够撬动再审的关键切入点。 今天结合最高法官方复盘解读、再审工作纪要以及公开改判案例,用通俗的实务视角拆解冤错案件的形成逻辑,同时着重说明,这些官方梳理出来的案件漏洞,如何转化为申诉、申请再审当中实实在在的代理理由。读懂这些内容,就能够把握司法层面纠错审查的底层思路,建议收藏留存。 一、核心认知:错案很少源于单一失误,多为多重问题叠加 很多普通人会简单认为,错案仅仅是个别法官判断失误,属于偶然发生的个案问题。 最高法对大量平反案件复盘之后得出不一样的结论:绝大多数冤错案件,并不是某一个办案环节单独出错,而是侦查、起诉、审判多道程序相继失守,证据规则没有落地,程序约束机制没有发挥作用,多重因素叠加之后最终形成。 一件案件历经侦查取证、审查起诉、一审审判、二审复核多道关口,全部维持原有结论,说明问题往往不局限于某一份判决书,而是办案流程、证据采信层面出现问题。 普通当事人申诉,大多盯着最终判决结果进行辩驳;而再审审查,会回溯整个办案全流程,核查证据采信、程序履行是否存在硬伤。这也是普通申诉和能够推动纠错的申诉之间最主要的差距。 最高法也多次强调,防范冤错案件,重点不放在事后平反,更看重源头把关、过程约束,把证据规则、法定程序落到实处。一旦前期办案环节约束失效,就容易埋下错案隐患。 二、最高法权威复盘:错案形成的几类关键诱因,也是申诉重要突破口 结合最高法错案复盘文件、大法官公开解读、再审指导意见,已经平反的错案,大多逃不开下面几类问题,这些也正是当事人撰写申诉材料、申请检察抗诉时,可以重点运用的法定理由。 1、有罪推定思维作祟,无罪推定规则没有落到实处 这是错案产生的源头因素。 按照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,应当推定嫌疑人无罪,依靠完整证据定罪,存在合理怀疑就不能认定有罪。但在部分案件办理过程当中,办案人员先入为主锁定当事人有罪,后续的侦查讯问、证据收集,都围绕印证有罪的方向开展。 案件当中出现事实矛盾、时间线冲突、证据缺失等疑点,容易被选择性忽略,最后拼凑出形式上看似完整,实则经不起推敲的定罪链条。 落实到申诉实务:案件当中存在无法排除的合理怀疑,证据链条不能得出唯一排他结论,本身就是法定的纠错理由。想要启动再审,并不一定要等到抓到真凶,证据达不到定罪标准,就应当适用疑罪从无的规则。 2、证据裁判规则弱化,办案过度依赖口供 最高法复盘反复提到,重口供、轻客观物证,是错案当中十分突出的现象。 刑事案件定罪,应当依靠物证、书证、痕迹等客观材料支撑,形成闭环证据链。但部分案件当中,缺少实物证据、作案痕迹,客观关联证据不足,主要依靠当事人供述、证人言词证据完成定罪。 还有部分案件出现关键笔录灭失、原始书证缺失、作案工具去向无法核实等情况,核心事实没有办法查证属实,依旧作出有罪认定。 这也是再审改判比较常见的理由:原审定罪证据不够确实充分,没有形成完整证据锁链,不能排除其他可能性。 3、三机关制约机制弱化,问题案件带病流转 法律规定公检法分工负责,互相配合同时也要互相制约。 部分错案出现的过程里,配合多于制约,监督纠错的功能没有发挥。侦查阶段取证存在瑕疵,审查起诉环节没有予以纠正,依旧移送起诉;起诉过来的问题案件,一审没有仔细甄别疑点;即便一审裁判存在偏差,二审也没有及时纠错改判,错误在程序流转当中不断固化。 落到申诉实务:侦查、起诉、审判任意阶段出现程序履职不到位,证据审查存在明显疏漏,都属于可以提出申诉的法定事由。 4、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没有有效执行,程序瑕疵被忽视 程序正义是实体公正的基础。 部分错案背后,伴随着取证程序不规范,讯问、取证环节存在违规情形。部分本应当依法排除的非法证据,在原审审理当中没有启动排除程序,程序上的问题没有得到审查,带有瑕疵的证据直接作为定罪依据。 很多当事人申诉只讲实体事实,忽略程序层面的问题。事实上取证程序违法、证据来源存疑,足以影响公正裁判的情形,是再审纠错成功率较高的抗辩角度。 5、疑罪从无落实不到位,存疑案件降格处理 疑罪从无,是防范错案的最后一道防线。 当案件事实查不清、证据不充分,疑点无法排除,法律上就应当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认定。但部分案件,受结案压力、办案惯性等因素影响,面对存疑案件,没有直接作出无罪处理,选择降格定罪,把疑点搁置下来。 最